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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犯罪案频发 "内鬼"利用管理权限获利4万元

作者: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3-07-31 01:18

电子商务正成为一些地方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与此同时,近年来,危害电子商务秩序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2011年至今,仅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就受理针对或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犯罪案件近30件。

  制假售假大行其道

  面对网络上琳琅满目的减肥产品,你也许很难想象,这些所谓的减肥神药可能产自连基本卫生条件都不达标的黑作坊。

  2009年,金华人阮波租下了开发区苏孟乡的一间出租房,伙同其妻子楼敏,并雇佣朱某等人,开始生产假冒减肥产品。在未取得任何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阮波等人伪造或假冒保健品批准文号,生产出了“清减润肠胶囊”、“左旋肉碱茶多酚胶囊”等十几种的减肥产品,并在网上开设店铺,通过淘宝、网页广告、订单邮寄等方式将假冒减肥产品销往全国各地。而这些号称减肥效果明显的假冒减肥产品中,均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含抑制食欲作用的“西布曲明”。案发时,执法人员现场缴获假冒减肥胶囊45万余粒,这还不包含阮波3年来已销售的假冒减肥产品。

  今年7月6日,阮波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网络成为违禁物品流通“超市”

  与网上售假行为相比,枪支弹药、特种行业专用器材等违禁物品在网络上的自由流通更具危害性。

  2012年6月,金华市执法人员捣毁了一个买卖枪支团伙,该团伙3名成员共计非法制造、买卖枪支12支,现场查获铅弹及铅弹模子、枪托、扳机组件、瞄准器等气枪制造工具及零部件共计60余件。

  据主犯王勇交代,其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淘宝店铺中可以购买枪支零部件,并有专门的枪支组装视频软件,于是分多次从淘宝上购买了气枪零部件,自行组装并进行销售。据王勇供述,这些网上贩卖枪支的店铺一般都以“超美精工”、“狩猎”等字样掩人耳目,通过将枪支零部件拆分邮寄、变更联系方式等手段降低犯罪风险,一些店铺的日成交量可达到数万元。

  2012年11月,王勇因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电子商务平台“内鬼”难防

  作为虚拟物品交易平台,5173网站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内部人员利用管理权限犯罪案件。

  龚涛是5173投诉处理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他发现网站存在不少客户虚拟物品被骗的情况,于是动起了假扮客服诈骗客户虚拟物品的歪脑筋。

  龚涛找到原来的同事许靖灏,租下一间工作室并购置了电脑等行骗设备。龚涛利用其职务权限,查询到网站上订单卖家的联系方式,再由其妻子朱立筱通过改号软件冒充网站官方客服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称被害人的订单已有买家,让其上QQ。最后,许靖灏登场,他使用假冒的客服QQ号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引导被害人交易。在骗得虚拟物品后,许靖灏马上将被害人“拉黑”。而龚涛等人则立即将骗到手的虚拟物品再放到网站上出售变现。

  2012年2月到7月,短短5个多月的时间,龚涛3人使用上述手法诈骗成功39次,获利近4.5万元。

  2012年12月26日,龚涛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木马程序威胁交易安全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危害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犯罪也不断花样翻新手段升级。

  在婺城区检察院近日受理的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毛灿伙同毛勇、周凯等人,假扮建设银行或建设银行下属信贷公司工作人员,以发放建设银行低息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要求被害人开通建设银行网银,并存入贷款金额的30%作为验资金。之后,将伪装成贷款申请表格的超级网银授权木马程序发送给被害人,该木马程序能在被害人填写完成表格后授权毛灿开通超级网银,并通过网上银行将被害人的验资款转走。经查,该案被害人遍布广东、湖南、浙江、上海、陕西、黑龙江等省份,涉案金额高达900余万元。

  今年7月4日,该院依法以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毛灿、毛勇、周凯等23名犯罪嫌疑人。

  钻电子商务管理漏洞实施犯罪

  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与电商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密切相关。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在成立之初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操作过程、监管机制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011年11月,婺城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经销商利用平台管理漏洞实施盗窃的案件。2010年4月,于星辰加盟成为某电子商务平台区域经销商,该平台主要针对网吧消费人群销售Q币、游戏点卡等虚拟物品,并根据销售权限,构建了加盟商—区域经销商—经销商—网吧的销售网络。

  2011年4月,于星辰发现平台管理存在漏洞,即一人可以同时获得区域经销商、经销商、网吧的三级用户权限,且区域经销商对经销商、经销商对网吧可以任意设置销售物品的价格。于是,于星辰利用自己掌握的三级账号,首先由区域经销商设置一虚假物品并以0元的价格卖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将物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网吧,此时,经销商的账户内产生了100元的利润,于星辰立即将100元利润转入账户余额,再使用区域经销商的权限取消该笔订单,此时,网吧所支付的100元又重新回到了网吧的账户内,而经销商账户内的利润变成了-100元,但余额却不会被撤销,仍然为100元。

  通过上述方法,于星辰反复下单、撤单,使得经销商账户内的余额成倍增长。于星辰利用这些余额,购买该商务平台上的虚拟物品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中销售变现,非法获利近7万元。

  2012年4月9日,于星辰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完善立法是治乱之方

  2012年以来,婺城区检察院实地走访了多家电子商务企业,了解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难题,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服务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11条意见。

  “11条意见从规范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优化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环境,积极惩防职务犯罪;保护电子商务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服务电子商务经济工作机制,提供高效法律服务等方面对检察机关服务电子商务经济发展提出了要求。”该院检察长徐洪彬说,该意见是浙江省首个检察机关服务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受到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肯定。

  “电子商务领域犯罪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犯罪成本低。”徐洪彬说,“现阶段的法律相较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处于明显滞后的状态,立法不完善是导致此类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惩处的主要原因。”

  据婺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称,目前,关于电子商务犯罪的刑法争议主要集中在管辖权确定、电子证据效力、罪名认定、虚拟交易物品价格鉴定等问题上,这也是造成危害电子商务秩序犯罪取证难、查处难的突出问题。该院在走访调研过程中了解到,电子商务企业对电子商务立法的诉求十分迫切。

  “我院会把握案件规律,在充分听取企业、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立法规则,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徐洪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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