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網絡版權要找平衡點
作者:王薇
来源:人民網-《人民日報-華東新聞》
2005-10-21 11:56
——訪華東政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高富平教授
●目前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效用還沒有發揮出來,主要表現在代表性不夠、利益分配不合理、渠道有限、權限不明確等方面
●要尋求既能尊重作者著作權、保護創造積極性,又能促進網絡傳播環境發展的途徑,不一定非要做到全部事先許可,要從中找到一個平衡點
話題背景:上月底,繼敗訴於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犯音樂著作權一案后,百度再次陷入MP3侵權糾紛。香港七大唱片公司狀告百度未經允許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對涉案的137首歌曲進行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百度則堅稱自己隻提供搜索引擎服務,並沒有對任何被鏈接網站(頁)內容進行非技術的選擇和控制。目前網絡版權保護有何途徑?應遵循怎樣的原則?
高富平,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電子商務法研究所所長、民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長期從事知識產權法、電子商務法和網絡法的研究,出版《電子商務法律指南》等10余本著作,發表論文60余篇。
保護也要講效率
記者:網絡給人們提供越來越多的信息資料和娛樂內容,但在海量信息的背后,從數字音樂、音頻小說到學術論文,網絡侵權的行為越來越多,版權的保護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網絡版權糾紛逐漸增多,主要原因是什麼?
高富平:網絡傳播速度快、范圍廣,為信息傳播提供了理想的傳播渠道和平台,網絡上的內容也五花八門,給人一種無邊無界的感覺,似乎是脫離現實的虛擬世界,但網絡並不是完全自由的,也必須受到現行法律的約束。我國傳統觀念中對版權的尊重不夠,但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和組織意識到這一點,開始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版權,向網絡傳播討一個明確的說法。
另外,由於網絡自身的特點,對網絡上傳作品的管理難度也比較大。傳統媒體比較容易抓到信息源頭,作品的出版發行人相對容易確認,在網絡環境下,人人都可以成為“出版人”和傳播者,增加了版權保護的復雜性,糾紛也就多起來了。
記者:目前網絡版權主要受到那些保護?
高富平:網絡引起了傳播手段和作品使用的變化,但這種變化並不影響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法律仍要保護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確立了作者的網絡傳播權,即賦予了作者對其作品在網絡傳播中的專有使用權。因此,在網絡上隨意傳播由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顯然是不允許的。但時事新聞是個例外,因為它涉及到公眾知情權和公眾利益。
根據《著作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時事新聞以外的報刊上已發表或者已在網上傳播的作品,如果在網上轉載、摘編,要向作者支付稿酬和注明出處,否則構成侵權。網絡服務商若明知存在破壞他人著作權的方法、技術或設備而不制止,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那麼目前網絡版權保護中的主要矛盾是什麼?
高富平:是一個效率問題。倘若要求網絡內容服務商逐一向著作權人獲取書面許可、逐一支付作品使用費,是極為繁瑣、不經濟甚至是不現實的,其結果是妨礙網絡傳播的速度,影響作品的受眾面,使網絡失去便捷的優勢,甚至會影響到網絡經濟。所以,不少學術網站都採取刊載后再聯系原作者,或者直接在網站上公布格式協議,等待原作者授權的方法,似乎也是可以接受或鼓勵的網絡環境下的許可方式。
因此,要尋求既能尊重作者著作權、保護創造積極性,又能促進網絡傳播環境發展的途徑,不一定非要做到全部事先許可,要從中找到一個平衡點。
版權集體管理宜提倡
記者:目前參與網絡版權保護的主要有哪些組織?
高富平:目前網絡版權保護基本還是個人行為和企業行為,其中企業多出於商業利益考慮,個人維權的成本又太高,使得權利行使太麻煩或花費太大而得不償失,網絡版權的保護效果有限,也不利於尊重版權意識的培養和提高。
記者:那麼要平衡網絡版權保護中的矛盾,比較好的解決方式是什麼呢?
高富平:能比較好地實現網絡版權保護效果的方式是集體管理。音樂、文學作品、學術論文等不同領域的版權所有人都可以成立專門的版權保護組織。今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已經開始實施,其中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但目前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效用還沒有發揮出來,主要表現在代表性不夠、利益分配不合理、渠道有限、權限不明確等方面。比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據統計國內共有職業、業余詞曲作者數萬人,但目前與協會簽約的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