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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信部网络新规的几点看法

来源:新浪博客   2011-01-18 08:22
  1月14日,工信部在其官方网站公示《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工信部对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请社会各界与2月14日前反馈意见。

  通过网络新规赋予的权力可以看出,未来中国互联网领域又多了一个强有力的管理者。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产业在高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恶性竞争以至严重危及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基于此,工信部制定应对之策,值得肯定。

  综观《办法》全文,从弹出广告到软件卸载到用户隐私保护,几乎无所不包,而且极有针对性。比如,《办法》第六条列举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二)、(三)项,几乎就是为前段时间腾讯、360不兼容事件两大当事者量身定做。在《办法》中,类似规范细致列举的条文不在少数。这彰显出,工信部出台法规的效率确实比较高,同时也表露出工信部急于介入监管的迫切心态。

  这些细节与针对性使《办法》内容显得很有现实意义,但规范过于细致应时却也不可避免引发一些疑问:其一,作为部门立法,一旦颁行,必然要应用一段时期,而互联网又是一个创新不断、日新月异的行业,《办法》条文过于应时,是否也意味着容易过时,未来很快出现新问题怎么办?就立法来说,条文的“粗”与“细”是相对而言的,各有利弊,但在互联网这个快速变化的新兴领域,还是应该把视界放高,宜“粗”不宜“细”,多归纳少列举,否则,将来面对新生现象执法部门很容易被缚住手脚,法规权威也因此而受到损害。其二,有关部门是否因此变得承则过多,权力过大,如何避免可能因此产生的不良现象?

  事实上,虽然《办法》中列举了不少需要规范处罚的事项,显得很细致,但由于互联网相关领域需要规范事宜过多,很难被条文穷尽,其实际执法效果或许还不如少列举、不列举。比如,《办法》专门在第十一条对弹出广告作出了细致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当然是好事,但面对成千上万的网站,管理部门是否真的有能力去监督执行就很值得怀疑,而如果条文不能得到执行,法规权威则必然会受到影响。如果《办法》中的一些条文最后因此变成“执行也可不执行也可”,则后果更不堪:这很容易导致选择性执法,进而产生权力的滥用。

  既然工信部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产业发展,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那么,就不应不防《办法》内容有可能导致的政府在监督管理中牵涉过多、过细的现象。在很多时候,自由市场竞争比监督管理更能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和谐竞争局面。工信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中心是“公平”二字,强调的是基于用户利益的网络中立。体现在针对运动员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针对裁判的“公平公正、用户至上、及时协调、依法处理”原则。但如果由此导致某些部门权限过重,插手太多,又缺乏监督的话,则不排除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由于互联网同时是信息内容载体,具有媒体属性,国务院相关部门本身对互联网已有严格监管,如何避免《办法》内容与已有监管办法产生冲突,使被监管者明确工信部职责范围,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是另外一个重要问题。

  《办法》中提及很多涉及责权的重要专有名词,但却并没有专门释意,这很可能会对未来《办法》的执行造成麻烦,比如,《办法》在多处强调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还专门提到“不得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但何谓互联网用户,缴费使用者算用户,免费使用者算不算用户,所享有权益有无区别?再比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又如何定义,网游企业是否涵盖在内,360等在线杀毒企业呢?

  只要内容合理,《办法》的制定对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利无害的,但亦应注意到,《办法》实际是建立在《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国家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在解释与应用《办法》之时,必须以上位法为优先。很多时候,对于一些相互间存在严重纠纷的企业来说,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通过主管部门仲裁解决,反而更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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