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电子商务 > 电子商务研究 > 中小企业B2B交易应用模式设计浅析

中小企业B2B交易应用模式设计浅析

来源:商业时代   2011-06-13 01:28
  摘要:现阶段,B2B电子商务涵盖了实时电子交易、电子支付以及紧随其后的实物转移过程。我国多数中小企业的B2B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主要采取“货到付款”和“款到发货”交易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一交易方式已不能满足B2B电子商务交易的要求。本文设计了一种采用数字证书、电子合同和电子信用证等技术手段的B2B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以期通过引入银行或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解决B2B电子商务的支付难题。

    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2B,它涵盖了实时电子交易、电子支付以及紧随其后的实物转移过程。与其他模式电子商务相比,B2B交易金额较大,对物流配送要求较高,其中交易信用、资金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是影响买卖双方是否达成交易的主要因素。

  B2B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概述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的B2B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上是采取“网上洽谈、网下交易”的模式进行的,即在网上完成询价、比价等工作,在网下进行议价、下订单或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网下通过银行支付资金,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配送。

  B2B电子商务交易主要采取的支付方式有两种,即“货到付款”和“款到发货”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款到发货”交易方式中的先行支付的预付款,既可以是部分货款,也可以是全部货款。

  这两种方式的优缺点非常明显,其最大的缺点是无法同时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出现诸如买卖双方资金安全和信用等问题,即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货到付款”方式时,卖家有理由担心货物发出后,对方不合理拒收,故没有绝对的把握收到买家支付的货款。而“款到发货”则相反,买家担心付款以后无法收到产品或收到不合要求的产品从而产生损失。最后,货物及款项两清后的服务也容易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所以,在只有这两种方式的情况下,买家的最佳选择是“货到付款”,而卖家的最佳选择是“款到发货”;在买卖双方的利益不能同时得到保证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的开展就非常困难。

  以上的担忧及产生的问题在买卖双方初次交易中尤其容易产生,而对于长期往来的老客户,再次交易虽然疑虑相对会较小,但信用风险仍会大量存在,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B2B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电子信用证的B2B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概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法律的逐步健全,特别是2005年4月起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为我国B2B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包括CA认证中心、电子合同、电子信用证等一系列技术手段的应用,为破解B2B电子商务支付这一难题创造了良好条件。

  笔者认为,在开展B2B电子商务交易时,为解决买卖双方资金安全及信用等支付问题,可以借鉴国际贸易中发展比较完善、应用范围较广的信用证方式,通过引入银行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开立“电子信用证”,来解决B2B电子商务的支付难题。

  电子合同。在网络条件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电子信用证。电子信用证是一种以交易双方已签订的有效电子交易商务合同为基础,买方根据一定条件在网上向银行或具有开立电子信用证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申请开立电子信用证,电子信用证以电子的形式通过网络完成传递和通知过程,银行或具有开立电子信用证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凭与电子信用证相符的单证向卖方付款的结算方式。

  目前,在我国提供电子信用证服务的银行主要有招商银行;而具有开立电子信用证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要有华兴经济咨询服务中心的贸易担保网等。

  这种全新的B2B电子商务交易方式,通过银行信用体系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介入,将电子信用证引入B2B电子商务交易,不仅可以突破B2B电子商务中的信用瓶颈,促进其高速发展;交易成功之后,买家不用担心付款以后无法收到货物,卖家只要按照电子信用证要求办理相关事务,就一定能收到货款。这种B2B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相对于“货到付款”和“款到发货”等传统的B2B电子商务交易方式而言,彻底解决了资金安全和信用等支付资金难题,并在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保证了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交易流程。

  B2B电子商务新交易方式优势分析

  在中国互联网CA认证中心众多、发展较为成熟的情况下,买卖双方使用数字证书可行性高。数字证书的使用,使得买卖双方能够便捷确认对方身份,在提高交易的安全性的同时,也为后续的电子合同、电子信用证等技术手段的应用打下了良好基础。

  引入电子合同,为我国B2B电子商务全过程的电子化开创了新路径。同时,也解决了传统文本合同中无法解决的数据提取问题,使得电子合同的数据既可以为企业内部信息系统所用,也可以为B2B电子商务的后续环节即电子信用证所用,而且还可以保证电子信用证的相关条款与电子合同保持一致。

  电子信用证的运用,将银行信用体系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引入B2B电子商务,突破B2B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和资金瓶颈,解决了B2B电子商务的信用支付问题,大大降低了B2B电子商务交易中潜在的风险。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应用,对买卖双方及银行责任规定明确,基本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具有安全保证作用。而且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所以有了银行信用保障,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不仅可缓解,就算原本彼此不熟悉或不了解的买卖双方也会因此而有了进行交易的可能,对B2B电子商务的开展有促进作用,也促进了B2B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电子信用证是传统信用证的电子形式,由于信息的快捷高效,与传统信用证相比,电子信用证的效率更高,资金到帐时间更快,满足了企业对内对外贸易中资金和信息流动高效性的要求。特别是电子信用证的费用较低,可大大降低参与B2B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负担。

  便于银行向买卖双方进行资金融通,由于电子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银行不仅提供信用和服务,还可以为申请人提供非全额保证金、授信项下等开证融资便利及远期付款便利等,为受益人提供信用证打包放款、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商业汇票承兑、转开信用证等,也可以通过进口押汇向进口人进行资金融通。电子信用证的资金融通作用为买卖双方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额提供了方便。

  传统B2B电子商务中如果发生纠纷,存在买卖双方身份确认难、信息在互联网上取证难、交易资金流动性强,金额巨大,交易发生后产生侵权、索赔、仲裁、诉讼等一系列处理较为困难的问题。而在B2B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因采用数字证书、电子合同、电子信用证,纠纷处理就变得比较方便。

  当然,这种全新的、B2B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在成功应用电子合同、电子信用证的同时,各种弊端特别是信用证的弊端也同时出现。这也是在应用过程中,企业买卖双方应该加以考虑并予以解决。

  笔者认为,在中国互联网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由于B2B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引入数字证书、电子合同、电子信用证的B2B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必将大大的推进我国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的发展。
  • 一比多网站:一比多一比多移动平台
  • 一比多咨询热线:13361975067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4088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7012688号 一比多(EBDoor) 版权所有 Copyright 1998-2018 EBDoor.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