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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纠纷 法律如何应对

作者: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来源:人民日报   2011-09-07 11:09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团购本不是一种全新的交易形式,很久以前人们就自发的组织起来,以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团体和商家协商批量购买某种商品,以获得单独购买时无法得到的优惠价格。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团购的具体形式逐渐产生了变化,很多公司以网站为媒介,只要确认买受人达到一定的数量,其就承诺将向购买人以优惠的价格提供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这种新型的团购方式,得到了当下许多年轻人的欢迎,并且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然而,随着团购网站的迅猛发展,由团购行为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据新浪网的统计,47.27%的网友曾经在团购过程中和商家发生过纠纷,而且有43.39%网友表示想维权,但是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面对这种新型的交易形式和消费者的迫切需求,法律应当如何回应呢?笔者认为,网站举办的团购活动,虽然在形式上稍有区别于商品展销会,存在集体砍价这一环节,但是就其运作方式、交易的基本流程、相关费用的收取而言,与一般商品展销会相似,网站的身份实际上是展销会组织者。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对展销会组织者的责任早有定论。但是在当下的团购模式中,情况却并非如此,因此有必要首先分析当下团购模式中几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个正常的团购流程,涉及消费者、网站以及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商家这三方。首先由网站和商家进行协商,双方约定如果网站能够组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那么商家承诺将以优惠价格向持有网站消费券的消费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随后网站发出公告,保证如果参加团购的消费者达到一定数量(这一数量通常少于网站和商家之间的约定)就能够以优惠的价格获得商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而参加的消费者必须先支付价款。如果在一定时间之后消费者的数量没有达到网站对外公布的数量,则团购失败,网站返还价款。如果团购成功,网站会向付款的消费者提供消费卷,消费者凭此卷可以要求商家提供网站所承诺的产品或者服务。商家则凭收到的消费卷要求网站支付相应的价款。

  对消费者来说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只和网站发生直接的关系,无论是要约的发出还是价款的支付,对象都是网站,只是在消费时,消费者是向网站指定的商家提出请求,由商家向消费者履行网站所公告所指定的内容。而对商家来说,无论约定履行的内容,还是最终要求支付价款,其协商对象都只是网站,而且在履行的时候,也只是向持有网站标识的特定消费者履行商家与网站所约定的内容。网站在现今的团购模式中,已经完全的介入了交易的整个过程,在某种意义已是团购法律关系中的核心。

  这种核心地位决定了网站已经不是展销会组织者,也并非如很多人认为的那样是居间人。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所谓居间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人。居间人只是提供机会促成合同的订立,而并不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过程。这显然和现在团购网站的身份不符。对于网站具体身份的确定,我们需要从消费者和网站以及商家和网站这两个方面分析。

  从消费者和团购网站的关系来看,显然这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合同,网站的公告应当认为是要约邀请,因为当人数不足时消费者和网站之间的合同也会不成立;消费者参加网站团购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应当认为是要约,而网站在参加团购的消费者达到一定数量后作出团购成功的表示应当认为是承诺。在这个合同关系中,消费者支付价款所获得的是一张消费券,但不能够简单认为这就是网站的履行内容,因为这与其在网站上向消费者承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并不相符,即与消费者和网站订立的合同内容并不相符。

  如上文所述,网站实质上是向消费者承诺,如果消费者参加网站组织的团购,则商家将向消费者提供网站公告上所写明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对消费者而言这就是一个由第三人——商家,代替网站履行的合同,商家只是代替网站履行网站对消费者的义务。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本条,如果商家的履行与消费者和网站之间的约定有所不同,网站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从网站和商家的关系分析,这两者之间也存在一个合同,如上所述,这个合同也涉及第三人,是一个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双方约定商家向持有消费券的第三者——消费者——履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有问题,其也应当向网站而非消费者承担责任。还有观点认为,团购网站实际上是商家的行纪人,从我国合同法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来看,两者的确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行纪人只能是经国家机关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商事主体,必须在登记经营范围中明确写明行纪的内容。然而我国大多数团购网站都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从涉及第三人合同的角度,我们能够依照现有的法律清晰的梳理团购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例如争议最大的团购网站对商家提供产品或服务瑕疵的免责条款,其作为排除合同法六十五条规定中债务人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无效。

  当然,团购中法律问题还有很多,这就需要我们依照具体的案件对团购法律关系进一步进行分析,并且对我国现行法加以解释,以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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