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法宝” 助签网络推广合同
来源:《法制晚报》
2011-09-09 12:58
由于具有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等特点,网络推广已逐渐成为商家青睐的宣传模式。但因商家在签合同时存在“盲点”,使得此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
为此,法官提供三大“法宝”,助商家签订网络推广合同。
法宝一
明确推广时间避免错失良机
喜乐公司是一家销售节庆用品的公司,今年春节前夕,该公司与正梭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推广合同,约定由其付款并上传网站信息后,由正梭公司在其搜索引擎中为其提升排名。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梭公司直至春节后才在搜索引擎中将喜乐公司的排名提前。喜乐公司认为,正梭公司的行为使其错失了春节销售旺季,故诉至法院索赔。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汤民华法官说,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合同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证明正梭公司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的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网络推广合同的关键条款,尤其是具有季节性的经营项目,商家在签订网络推广合同时应对具体时间予以明确。
法宝二
写清付款条件谨防恶意点击
2010年5月,施正公司与海凡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合同,施正公司委托海凡公司实施其产品的网络广告推广计划,并约定以点击量作为支付广告费用的条件。
事后,施正公司以有效访问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为由拒付广告费,双方发生纠纷,海凡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汤民华法官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为“点击量”,却并没有说明是“有效访问量”,因此,施正公司应按“点击量”付款。
提醒商家在签订网络推广合同时,应明确付款条件,比如说明以“有效访问量”作为付款条件,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
法宝三
“固定”推广网站
以防被打入“冷宫”
2009年3月,康达搬家公司与凌创公司签订了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约定由凌创公司在网站上为其宣传,以提高知名度。
但凌创公司却在不为大众知晓的网站上进行宣传,且康达公司的知名度也并未因此而提高。康达公司由此拒付推广费,双方对簿公堂。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朱惜丹法官称,本案中,由于双方并没有约定在何网站上进行宣传,故凌创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只是凌创公司的宣传未能提升康达公司的知名度,属于违约行为。
提醒商家在签订网络推广合同时,应约定宣传网站,以免被广告方打入“冷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