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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与维护互联网主权

来源:《人民日报》   2012-02-02 04:57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涉及国家利益的各个领域的事务所拥有的管理权和处置权,它具有对内的至高无上性和对外的排他性。1648年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人类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国家主权是一个历史概念,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内涵。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主权的内涵不断丰富。由于人类活动范围的限制,早期主权概念主要体现于陆路主权。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17世纪海权成为主权的一部分。20世纪初期,航空科技的进步推动人类的活动范围扩展到大气层内部的空间,领空权也成为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50年代,空间技术的发展将主权的范围扩展到了太空。20世纪70年代以来,高性能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人类的活动提供了一个新的、虚拟的网络空间。人类国家的疆域扩大到陆、海、空、太空、网络空间五维格局,互联网主权也随之显现在世人的视野之中。

  我们必须认识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具有扩展和侵蚀国家主权的双向作用。因此,维护我互联网主权任重而道远。

  互联网主权是一种新的国家主权形式

  网络是一个由计算机终端和遍布各个角落的网线组成的虚拟世界。在此空间中,每一个拥有计算机输入和输出设备的个人以及组织均可以在此获取和发布信息。可以说,计算机网络是一个无中心或者说多中心的信息交换系统。

  虚拟性是网络空间的基本特征。在此虚拟空间中,人的思维以信息固化的形式存在和交流。因此,互联网主权主要表现为网络信息主权。互联网主权有别于传统的国家主权形式,其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作用的客体是虚拟的,是以信息形式出现的。尽管如此,维护互联网主权仍是信息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它已经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讨论互联网主权,必须讨论互联网主权的边界问题。在传统的主权领域,主权的作用都是有边界的。但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我们很难对此作出清晰的判断。属于硬件设施范畴的计算机和通讯线缆是互联网存在的物理基础,而不是网络空间的主体部分。对它们而言,我们很容易实现控制和管理,因为从本质上看这属于传统主权的行使范畴。然而,互联网主权行使的重心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其本质是对思维成果的管理和控制。对此,我们面临两大难题:其一,如何进行虚拟空间的主权划界?由于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共享的、非实体性的虚拟空间,行使互联网主权的客体在此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交织状态,使得传统的主权划界方式在此难以运用,这是我们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其二,如何拥有互联网主权的标志?如传统的陆地巡逻和海上巡航、界碑等是在陆地和海洋拥有主权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我们看不到这些。这就造成互联网主权的边界难以界定。对此,我们必须突破传统意义上对国家边界的理解。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边界的划分将不再依据物理的存在,网络边界将不再是固化的,而是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国家需要不断地向网络空间注入能量,才有可能保持自己已有的网络疆域的存在。能量均衡的外在表现就是网络疆域版图的基本稳定。一个国家的网络疆域不见得与其陆地疆域相吻合。前者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而后者则保持长期稳定。维持前者的能量来源于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国家网络疆域的大小与其综合国力的强弱呈正相关关系,即网络疆域大的国家,综合国力相对强大;反之,则相对弱小。

  互联网扩展了国家主权的内涵

  互联网是现实世界的虚拟与延伸。计算机的输入和输出界面对称性地将现实与虚拟分隔为两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世界。虚拟世界的各个行为体及其所从事的活动均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找到对应,现实行为体及其行为在虚拟世界中也可以得到扩展。在现实世界中,国家主权包括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以及信息主权等,这些不仅可以在网络空间中找到映像,而且互联网扩展了国家主权的内涵。

  互联网为国家政治主权的行使提供了一个新平台。政治主权即国家具有在国际国内社会主导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的至高无上及排他性的权力。一个国家政治主权是否巩固,关系国家政权能否稳定地实现对国家内部各项事务的控制与处置。在互联网平台上,各国际行为体有了一个互动的新途径。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不同层次的行为体如个人、国家、利益集团、政党、国际组织等,均可以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都具有利用互联网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权力。但是,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国内社会最重要、最强大的行为体,也是互联网最主要的开发者和使用者。可以说,互联网为国家宣传其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提供了一个新平台。但应该看到,互联网的开放性不能与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合法性相冲突。因为每一个社会的言论自由都是相对的且有一定的限度。任何国家都具有监管互联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利益、并不与其国家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相悖的权力。

  虚拟世界的经济活动是国家实施经济主权的一个新领域。经济涉及国计民生,关乎国运。经济主权即国家对其内部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的独立自主权。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的催生物是经济的网络化和商务的电子化。虚拟经济的出现大大加速了经济的运行速率,扩展了经济的运行规模,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率和规模融为一体。虚拟经济的运行机制与现实世界经济存在着众多不同,它具有交易的快速性和隐蔽性。它可以在瞬间将数以亿计甚至更大规模的资金或者虚拟商品跨越国界进行传输。网络的开放性更是便于各种类型的具有经济能力的行为体参与到虚拟经济之中。金融和经济交易的虚拟化、网络化是当今世界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是一种潮流和发展趋势。与此同步,虚拟经济的出现也对国家的经济主权提出了新要求。它要求国家经济主权行使至对经济交易网络化的监管和对电子商务运行规则的制定。

  互联网为国家文化的传播提供了一个新途径。文化是社会文明的表现。文化的繁荣是一个国家强盛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文化主权是国家所具有的文化自主发展权和主导权,文化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诞生前,文化及文明的传播最重要的媒介是纸质的书籍、报刊、口头的语言等,它们具备文化传播的持久性和有效性,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至今闪烁着耀眼的光芒。然而,互联网是文化传播的一次重大革命,互联网为文化的传播提供了一个新途径。互联网可以通过电子技术将各个计算机终端连接为一个系统整体,同时将现实世界中的存在转移到互联网之中,在虚拟世界为现实制造一个映像。网络还可以使处于每个角落的计算机终端中的文化信息在瞬间传输到网络的每一个角落。实践证明,互联网对传播或繁荣一个国家的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当然,互联网还创造了新的文化形式。数字技术的进步可以将现实世界中的影视作品、书籍以及建筑等实物制作成电子产品。这些电子产品与互联网的匹配和兼容,令其自身快捷和便利地在虚拟世界中广为传播。互联网作为文化产品传输的新渠道和文化产品的新生产者自然使国家文化主权的触角伸展至虚拟世界。这就要求国家作为国际国内社会最重要的行为体对互联网文化传播以及文化产品的生产制定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

  互联网是国家信息主权行使的一个新媒介。国家自古就有维护自身文化和意识形态独立性并摆脱国外敌对势力意识形态渗透的行为和意识。信息的传播需要媒介。早期信息的传播媒介无外乎文字、语言等,而互联网使信息的传播有了新媒介,网络信息也随之诞生。互联网以其快速、公开的特质使信息可以在开放、虚拟的空间中得到传播,这就使得国家必须面对网络信息世界这一新的领域。

  互联网对国家主权的侵蚀

  互联网以开放性特质对国家主权进行着侵蚀。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每一个拥有计算机输出和输入终端的行为体均可以在互联网中发布和获取信息。这些行为体包括个人、国家、公司、利益集团、政党、国际组织等。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使得行为体进入互联网的门槛极低,所有的行为体基本可以在一个对等的平台进行对话,这就为网络空间内国家之外行为体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行为提供了便利。

  在政治领域,某些行为体可以利用互联网把对国家政权形成威胁或潜在威胁的言论或网络作品以影视、广告、游戏等方式在线传播,从而影响网络受众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这种渗透是长期且潜移默化的,它能够逐步屏蔽受众原有的理想观与价值观,进而逐渐地接受网络媒体所倡导的各种政治理念。

  在经济领域,由于虚拟经济的发展,传统国界不再是控制金融以及产品交易的有效界限,构成经济核心因素的金融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在国家间较为自由地流动,由此导致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对产业的控制和主导减弱;金融大亨可以较为便利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游走,伺机攻击一些国家的金融市场以牟取暴利。

  在文化领域,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国家无法对所有网络文化产品的品质和内容进行全方位地筛选与过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

  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国家信息主权。在无中心或者多中心的互联网世界,国家不再是信息发布的唯一中心,信息可以由互联网上的各个行为体发布,这就削弱了国家对信息的主导权和控制权。信息可以通过网络跨越国界较为自由地传播,信息边界不再与国家的领土边界相一致。信息的自由流动有着两面性,一方面为行为体的信息交流提供了便捷,如跨国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召开跨国会议等;另一方面也为国际恐怖分子跨国犯罪的实施提供了沟通的便利。

  总之,互联网因其自身特质而具有扩展和侵蚀国家主权的双向作用。两者看似矛盾,实则辩证统一,均具有现实合理性。因此,只有整合这彼此相依又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并结合实际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发展之路,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与利用互联网,有效地防范网络风险与化解网络危机,最大程度地保护与实现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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