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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发改委该不该介入电商价格战?

来源:《纽约时报》   2012-09-10 02:30
 

  中国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最近发布一项调查称,今年8月中旬,京东、国美、苏宁三大电商发起的价格战中,电商的促销宣传行为涉嫌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如果调查结果属实,三大电商将面临处罚。

  这是号称中国“小国务院”的发改委第一次公开介入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一时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部分法学家和市场自由主义者认为,发改委不该介入电商的价格战。比如,财新网援引法律人士的话说,电商行业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如果电商大战涉嫌欺诈,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受害者向法院起诉。而中国新闻网也发表评论认为,发改委插手电商“价格战”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但不论发改委介入调查电商价格战是否合适,有一点是肯定的,发改委之所以插手电商行业,说明电商行业最近几年异军突起,其市场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已经开始引起行政部门的重视。

  美国知名咨询研究公司贝恩公司在去年年底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目前拥有全球数量最多的互联网用户,约有5.56亿,其中34%的用户进行了网购。2013年,中国将拥有7.15亿互联网用户,其中约有40%人群将进行网购,这意味着两年后将新增1亿网购用户。该报告预计,未来中国的在线购物将以每年48%的速度增长。相比之下,传统实体店销售额增速仅为17%。到2013年,虽然电子商务领域的销售额仍然只相当于整体零售额的7%,但却将达到惊人的1.5万亿元。

  此轮电商价格战过程中,先是网购消费者们不断抱怨电商们的欺诈“小把戏”,比如先提价再降价,热点商品谎称无货;随后,新华社等中国体制内权威媒体也纷纷发表评论,建议加强对电商的监管;8月16日,商务部首先发声,在当天的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被记者问及几家电子商务公司行为是否合法时表示,这需要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执法部门等依法调查取证后方可作出判断。

  从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监管角度来看,政府确实有责任对正在蓬勃兴起但却缺乏秩序的电子商务行业开展立法和规范。

  其实,中国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立法规范电商领域的重要性。今年6月,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发起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详见专题:http://www.100ec.cn/zt/wllf/)已被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笔者从全程参与负责此次立法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获悉,这是中国目前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监管层面的首次立法。6月中旬,该中心已经开始了针对电商经营者和电商消费者的问卷调查,目前仍处于前期调研准备阶段。

  目前的种种现实表明,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仍处于一片蛮荒状态。电商们犹如经典美国西部片中那些坏牛仔们,在荒凉的原野或者弥漫着酒气和烟雾的小酒馆里拔枪对射,不顾道义或者规则。

  京东CEO刘强东被业界公认为是个利用社会化媒体的大师,但他同时也被认为是在微博上口无遮拦的“坏小子”。此番价格战就是他在微博上引起的。8月14日,他率先在微博上称,京东大家电“三年内零毛利”,所有大家电保证比国美苏宁连锁店便宜10%以上,将派员进驻苏宁国美店面,并直接将国美、苏宁圈定为对手。

  显然,刘强东在微博上的言论过于随意,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三年内零毛利”这句话都明显违背商业原则,如果一家企业长期“零毛利”,那么它如何实现盈利并通过利润实现提升服务?

  虽然京东的大家电销售在京东全部销售占比并不高,但此话明显看出,电商大佬们仍处于逞口舌之争、贴身肉搏的低级竞争阶段。

  在行政压力之下,挑起价格战的京东不得不首先公开致歉。京东在致歉信中坦白,确实发现仍有少部分大家电商品没有实现对消费者零毛利的承诺;且由于技术和操作难度及价格的实时波动性,也无法实现所有大家电产品在同一时点全部比竞争对手低的承诺。

  虽然消费者都愿意看到电商降价促销,但是,在一个没有规范的市场,商家的承诺难以有效执行,消费者除了短暂的狂欢,并不能获得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更好的服务。政府的适当监管可以促进市场的有序和公平竞争,从长远看,消费者也乐见一个更加理性的市场出现。

  然而,自由经济学家们的担忧也并非没有道理。虽然经过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国仍处于行政力量高于市场力量阶段,宏观经济、产业发展以及资源配置往往仍旧由行政权力主导,政府部门仍然习惯于滥用行政权力干涉微观经济活动。

  比如自今年6月以来,由于国际市场大豆大幅涨价,国内食用油市场一度掀起迅猛的涨价潮。国家发改委为此两次约谈中粮集团、益海嘉里等食用油巨头,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定期报送食用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去年,中国白酒价格飞涨,发改委也同样采取约谈的方式要求中国白酒企业稳定物价。

  外界也注意到,此次针对电商价格战,发改委也采取了约谈企业的方式。针对这些约谈方式,市场不断批评政府太习惯于伸出“看得见的手”,过于干涉企业的市场行为。

  所以必须清楚,政府的监管职责应该有明确的边界,政府只是制定规则者和维护规则的有效执行者;而立法的目的也必须明确,一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以及解决市场失灵,而非更便于政府干预市场,更不能强化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二是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的创新和活力,而非限制和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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