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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网   2011-09-26 01:5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的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近日开幕的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上正式发布《“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朱宏任说:“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级专项规划。”
  规划提出,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就业优先、坚持内涵发展、坚持“专精特新”、坚持分类指导。在“十二五”时期,要继续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持中小企业平衡较快增长。
  规划要求认真执行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近几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的力度。
  低税率
  考虑到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相对比较弱,让其与大企业适用相同的比例税率,税收负担相对较重,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需要对小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减半征收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在2009年和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企业标准应细化
  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洗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该文件规定,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比较早,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分相对简单,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情况复杂,不同行业限于客观条件很难用统一标准,因此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界定比现行规定合理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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