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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实质上是对注意力的争夺

来源:   2009-08-04 02:19
    一则广告首要的目标是获取消费者的注意,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广告本身就是一种经济行为。存在广告主欲望无限性(广告主总是期望自己的广告能获得更多人、更长时间的关注)和资源稀缺性的矛盾(消费者的注意力就是广告主要争夺的资源)。

  消费者的注意力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商品,对广告主如此,对消费者本身也是如此。一天24小时,可能有两个小时专注在网络,可能有8个小时专注在工作,可能有2个小时专注在网络游戏等等。消费者可以通过专注在工作获取收入,也可以将注意力分配到朋友身上获取友情,也可以将注意力分配到网络游戏获取娱乐的快感。这是一个交换的过程,消费者用他的注意力去交换他期望得到的东西。广告实质上就是对这种注意力的争夺,引导消费者在上网、在游戏的同时能将部分注意力分配到广告上。那么如何能有效获取消费者的注意力?

  答案就是“用钱购买注意力”,这里的钱可以是广泛意义上的交换物,一种消费者期望得到的交互物。

  首先消费者的注意力可以用货币进行量化,假定一个游戏玩家在两个小时的网络游戏中需要支付100个单位的注意力,同等的获取100个单位的愉悦感。而游戏中的广告就是引导玩家在从100个单位的注意力中分配10个单位到广告上。

  其次消费者在两个小时的游戏时间内,注意力是一个固定值,如果分配到广告中10个单位,就意味着在要在游戏中减少10个单位,也就是要损失10个单位的愉悦感。

  这样就很清楚了,除非这个广告正是消费者期望得到的,而且至少等值于10个单位的愉悦感,否则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没有任何理由分配10个单位的注意力给广告。广告主为了能获取消费者10个单位的注意力,就必须进行购买,提供与10个单位的愉悦感等值,甚至更高的东西来购买消费者的注意力。

  消费者的注意力是不变的,但是在门户网站、博客、网络游戏、SNS、播客等投入注意力,期望获得的东西却截然不同。在网络游戏中期望能获得游戏的愉悦感,在博客中期望能获取更多人的关注,在论坛中期望能引发热点话题……这就意味着在不同的传播平台上,广告表现方式、广告提供的利益点应该是有差异化的,才能确保广告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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