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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欧美如何为植入式广告立法

来源:   2010-03-18 02:22
  春晚节目的植入式广告,舆论几乎是同声谴责,激起民愤一片。“抗议在广告节目里插播春晚”,成了最经典的调侃语。或许是民意不可违吧,广电总局已表示要加强对植入式广告等新问题的研究,尽早提出规范政策。

  搞不清什么时候开始,植入式广告逐渐出现并大量渗透各种媒体,从比较含蓄隐蔽,到弹眼落睛,堂而皇之、招摇过市,让人们反感、厌烦、不满起来。近日有一张被称作“史上最牛广告植入”的剧照在网上流传,这张剧照中植入的广告竟多达7个,网友们干脆玩起了“大家来找广告茬”的游戏,纷纷动手勾出照片中的植入广告。而各种新兴媒体上的植入式广告更是若隐若现、数不胜数。

  凡事都应有度。植入式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形式,本身并无错。这种形式的广告其实是营销手段之一,将产品或品牌及其代表性的视觉符号甚至服务内容,策略性地融入电影、电视剧或电视节目中,通过场景的再现,让观众留下对产品及品牌的印象,从而达到营销的目的。但是,植入的广告应该有一个限度,有必要的规范,要有通盘考量、总体设计,绝不可多多益善,否则便适得其反。尤其是在新闻信息类的内容中,更不能将信息与广告混淆,误导受众。

  去年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的新版《广告推荐与见证使用指南》生效,从而将广告监管对象扩充到博客以及微博和Facebook等社交媒体。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博主在评论产品时,必须披露是否收受了厂商的酬劳或免费试用品,并需明确指出产品的负面作用、实际有效性等信息。如果博客作者发布了与产品事实不符的评论文章,除博主会面临相应处罚外,厂商也需承担责任。美国联邦贸易委员表示,对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的厂商,他们拥有起诉的权利。广告赞助商将是他们未来监管的重点,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博客作者,将会予以罚款。事实上,这就是对博客中的“植入式广告”予以规范,禁止将有偿广告混充于公共信息。这样做规矩做得很有必要,也很及时。

  而欧盟的“规矩”做得更早,早在2007年11月29日,欧洲议会就通过一部新欧盟传媒法——《影音媒体服务法令》,其中对欧盟各成员国原先不同的植入式广告概念作了统一表述,给出了一个定义:任何节目内容中的以金钱或其他有价形式交换,从而展示产品、服务或者商标的行为。同时明确规定,“植入式广告不得影响节目内容,乃至影响媒体服务供应者的责任与编辑独立”,并确定了允许加入植入式广告的节目种类:电影、电视剧、体育、娱乐节目,新闻与时事节目中禁止出现植入式广告,而欧盟成员国可以选择是否禁止其出现在儿童节目、纪录片与宗教节目中。这就非常具体、非常到位。

  遗憾的是,我们还没有如此可规范可操作的法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里也有明文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但执行不力,管理失控,而对植入式广告出现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尚缺乏深入调查研究,更无有效的规范和管理手段,甚至无法可依。美国和欧盟对植入式广告的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值得借鉴。而且,应该加快调研、加紧立法,别等到弊端加剧、危害扩大再来马后炮式的治理整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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