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营销观察 > 营销观察 > 百度凭什么就不能败诉?

百度凭什么就不能败诉?

作者:赵福军 来源:IT.com.cn   2005-09-26 03:54
步升诉百度MP3搜索侵权案一审尘埃落定之后,无论是作为当事人的百度还是整个搜索行业都为之震动,随后国际音乐市场的巨头百代、华纳、索尼米高梅以及环球等对百度的诉讼也都步步紧逼,再加上相关评论人士和媒体的推波助澜,一场涉及法律界、搜索产业界、传统音乐唱片产业界、传媒界、网民的无形利益博弈之争正在激烈的进行着。

  在诉讼之前的第一轮各方博弈中,传统音乐唱片产业界是处于下风的:没有法律的支持,各大搜索厂商的自恃无恐,再加上广大网民对免费MP3的热衷推崇,都使得传统音乐唱片产业界连私下谈判,寻求合理利益分成模式的可能都没有,仅有的几个正规MP3下载收费网站例如九天音乐网、青蛙网在收费后都是用户大量流失,全球网站排名急速下降,正可谓是与“不与音乐唱片产业界签约是死,签约更是主动找死”;

  在第二轮的法律诉讼博弈中,格局开始扭转,尤其是百度一审的败诉,不但让百度慌了,整个搜索行业都慌了,这一点从百度、中搜等搜索厂商接连召开新闻发布会商讨对策就可以看出,然而得势的传统音乐唱片产业界怎可能就此轻易罢休,他们并非看中的是几个判决支付,而是看中的司法先例支持,看中的是整个产业在网络经济中的前(钱)景。当百度方面主动希望能够通过沟通的方式与传统音乐唱片产业界进行谈判合作的时候,百代、华纳、索尼米高梅以及环球等的集体缺席和谈会,不得不使百度等的退步之策宣告失败,只能期望二审这跟最后的救命稻草来拯救整个产业;

  第三轮的各方博弈和较量才刚刚起步,但企求通过二审来进行翻案胜诉的可能性还是很小,尽管媒体上支持百度的声音最近显得异常宏大,但这些声音的组合者不过都是些想继续享用侵权免费大餐的MP3FANS,是些拿了搜索厂商黑钱的媒体和写手,是些公关策略掩盖下的垂死叫嚣。

  其中有代表的言论是:MP3下载收费,受害的最终是乐迷;刀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杀人,难道卖刀者也要为杀人犯承担责任?;百度败诉是互联网产业的败诉是全体网民的败诉;这三种言论正好代表了三支势力,即免费MP3FANS、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者、所谓的整个免费的互联网业界,但这些冠冕的理由都站的住脚吗?百度真的就不能败诉吗?败诉之后塌下来的到底是什么?

  首先,网民绝不是MP3下载收费的最终受害者。

  网民的利益重要不重要?当然重要,任何产业如果没有网民的支持都将最终走向破产。但是遍地的免费网民除了能够给搜索厂商带来巨大的眼球流量帮助其赚取广告费之外,对其它产业又能带来什么?C2C在国内搞了5年,之所以没有成功的,至今还没赢利,不就是因为大批持互联网就应该是免费心理的人太多吗?不就是因为愿意付费的网民太少,才难以形成一个合理的网商阶层吗?

  不可否认,互联网在产生和推广之初很多服务都是免费的,免费的新闻浏览、免费的电子邮箱、免费的各项互联网细分服务,然而免费最终的目的不是继续免费,而是合理的收费,或许中国的网民真的被免费宠坏了,以至于连“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样的常识性命题都已遗忘。本身就是免费享受了许久MP3搜索下载服务的网民,在收费之后又会受什么样的大害呢?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本身就不存在合理、合法MP3搜索下载利益的网民,又凭什么谈最终受害?难道非要免费的直到原创绝迹,才是天下大幸?互联网产业之幸?

  其次,杀人之后,卖刀者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看似卖刀者将刀卖给杀人犯之后,一个交易行为是完成了,但是当刑事案件发生后,司法考察的不仅仅是是否存在凶器,更重要的是考察凶器的来源是否正当,要知道当卖刀者当知道罪犯是要买他的刀去杀人,或者主动的提供刀给罪犯就是一种直接或间接的共同犯罪,当然要承担责任,这也是犯罪刑事构成四要件的核心部分,即对当事人的主观心态给予考察,以确认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或者是没有任何过错。

  同理,虽然在相关版权保护的法规中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有着严格界定,但是并不是说在“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侵权的时候,“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具体到MP3音乐搜索中,当“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明知自己提供的链接是指向侵权,或者经过版权人的通知而未对有问题的链接作出(撤销)处理,那么就要承担责任,因为如果放纵这种行为,就会使得侵权更加无限的扩大,在这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一种辅助侵权或扩大侵权行为,当然要承担辅助侵权或扩大侵权的责任。

  最后,百度败诉不是全体网民的败诉,更不是互联网产业的败诉。

  百度败诉是互联网产业、全体网民的败诉的观点是方兴东老师在其同题的文章中提出的核心观点。其实这种观点是一种转移问题核心,从而引发舆论偏离的典型,是一种动不动就将问题上纲上线,扣大帽子的行径。全民免费就是互联网产业的全面胜诉吗?如果果真如此,那么我想博客网也不必挖空心思的想着商业化了,
  • 一比多网站:一比多一比多移动平台
  • 一比多咨询热线:13361975067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4088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7012688号 一比多(EBDoor) 版权所有 Copyright 1998-2018 EBDoor.com All rights reserved.